发布丨央行发布《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 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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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
❶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
❷ 《通知》进一步优化了业务办理流程,取消了相关账户开立和资金使用等有关方面的限制,明确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办理相关业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完善和优化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营造优良营商环境,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附《通知》全文)
《通知》坚持人民币跨境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导向,进一步完善和优化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满足市场合理需求。主要内容:一是明确凡依法可使用外汇结算的跨境交易,企业都可以使用人民币结算。支持银行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为导向,按照现有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创新金融产品,提升金融服务能力,满足市场主体真实、合规的人民币跨境业务需求。二是为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满足个人项下雇员报酬、社会福利、赡家款等人民币跨境结算需要,《通知》明确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为个人办理其他经常项目人民币跨境收付业务,便利境内个人将境外合法收入汇回境内使用,以及境外个人将境内合法人民币收入汇出境外。三是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明确了境外投资者办理碳排放权交易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的相关规定,支持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参与境内碳排放权交易。四是便利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进行直接投资。《通知》进一步优化了业务办理流程,取消了相关账户开立和资金使用等有关方面的限制,明确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办理相关业务。《通知》要求银行应确保境外投资者的人民币利润、股息等投资收益依法自由汇出。五是明确了境内企业境外发行债券、股票募集的人民币资金可按实际需要调回境内使用,进一步简化管理流程,便利企业日常运营。
《通知》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有利于提升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能力,有利于我国推进更深层次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
自2009年推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以来,人民银行坚持市场驱动原则,根据市场主体需要不断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便利市场主体开展跨境贸易和投融资活动,帮助市场主体规避汇率风险,降低财务成本。今后,人民银行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实行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
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完善和优化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营造优良营商环境,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企业使用人民币跨境结算
凡依法可以使用外汇结算的跨境交易,企业都可以使用人民币结算。银行应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为导向,根据跨境人民币政策,创新人民币金融产品,提升金融服务能力,充分满足客户真实、合规的人民币跨境业务需求。
二、开展个人其他经常项目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
银行可在“了解你的用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三原则基础上,为个人办理其他经常项目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
三、开展碳排放权交易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
境外机构按照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相关规定,通过境内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人民币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的,应按照《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文印发)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 50 30429 50 15231 0 0 2433 0 0:00:12 0:00:06 0:00:06 3040012〕183号)等规定,在银行开立境外机构碳交易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办理碳排放权交易项下资金收付。
四、便利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进行直接投资
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公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相关规定:
(一)境外投资者在境内拟设立多个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的,可分别开立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信息登记及复核,由企业注册地银行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办理,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事后管理。
(三)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异地银行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可开立多个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同名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之间可相互划转资金。
(四)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资本金及境外借款资金用于工资、差旅费、零星采购等支出的,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根据企业支付指令直接办理。
(五)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参与境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的,如达成交易,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机构汇入的人民币保证金,可作为后续产权交易的价款或对后续成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划入相应的专用存款账户。如交易不成功,境外投资者汇入的人民币保证金应原路汇回。
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其他涉及境外投资者汇入人民币保证金以及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需由境内第三方机构接收人民币交易价款的业务活动,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资金划转。
(六)对于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依法取得的利润、股息等投资收益,银行按规定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后办理人民币跨境结算,确保境外投资者利润所得依法自由汇出。
五、便利企业境外募集人民币资金汇入境内使用
境内企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按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可根据实际需要将募集资金汇入境内使用。境内企业在境外发行股票募集的人民币资金,可按实际需要汇入境内使用。
银行应履行信息报送义务,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信息。银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有关规定,在办理人民币跨境业务时,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义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请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外资银行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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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监制/李雨思 审校/李雨思 编辑/张广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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